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|公益基金会政策法规解读

发表时间:2021-11-12 16:12




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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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慈航慈善基金会”)是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,经深圳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。


慈航慈善基金会不涉及政治、宗教、种族和别国等问题,是一个由社会中产阶层、专业人士、社会爱心人士所组成,主要致力于:


(1)资助学校建设,优化教学资源等助学公益事业;

(2)资助贫困地区,资助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救济事业。





慈航慈善基金会由张生先生出资创会,并兼任理事长;由欧阳丽珠任副理事长,李成勇为秘书长;董彩锦、李艳湘为理事,周艳丽为监事。慈航慈善基金会的成立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潮流,符合人道主义的博爱奉献精神。


自成立以来,遵循“自主建会、独立运作、坚持宗旨、依法办事”的办会原则,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,目前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,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。





慈航慈善基金会秉承“服务社会,服务生命”的宗旨,积极参与助学、助残、敬老、扶贫、恤孤、救援救灾和社区服务等社会各类公益服务事业,开展各项公益慈善服务活动,为教育分忧,为政府分担,为群众解难。


在以“携手心连心.与爱共成长”为品牌的服务下,举办了近百场青少年素质教育亲子公益活动,近10万人次的学生、家长、老师在心理素质、亲子关系、家庭和谐、生命成长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,为社会的进步和公益活动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,广泛受到了教育局、关工委、妇联等各级部门的领导的大力认同和支持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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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望未来,慈航慈善基金会将在公益慈善服务领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,为需要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帮助,为实现“素质教育公益事业的领航者”这一愿景而不懈努力奋斗。






公益基金会政策法规解读



01

什么是基金会?

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,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,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。

02

谁可以发起成立基金会?

一般来说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。

03

基金会的分类
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。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: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;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,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。   

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,就是面向社会、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。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,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,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。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,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。

04

基金会的特征

(1)公益性   

①源于捐赠;

②有明确的公益宗旨;

③有明确的公益用途。

(2)非营利性   

①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,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、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;

②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,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;

③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,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。

(3)非政府性   

①决策体制上,是具有自主决策、自治独立法人;

②治理结构上,是民主治理、公开的社会组织;

③运作机制上,是追求核心竞争力、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。

(4)基金信托性   

①基金会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,是捐赠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,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;

②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,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体现。

05

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经营行为的关系

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。非营利,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。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、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,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、义卖等活动。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,不能在内部分配;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,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,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。因此,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,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。

06

什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?

主要指与其行业、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,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。   

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,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。

07

基金会的资金来源

(1)原始基金来源,常见有3种:   

①发起人直接捐赠;

②发起人(法律上“发起人”包括单位和个人)向小范围的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定向募捐,而非向公众募捐,这些捐赠人通常是拟成立基金会的理事;

③部分由发起人捐赠,部分由发起人募集而得。   

(2)成立后运作资金来源,常见有:   

①原始基金;

②发起人持续捐赠的资金;

③接受爱心企业或个人的捐款;

④政府购买服务;

⑤申请到其他基金会的资助;

08

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是如何确定的?

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,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,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。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,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。   

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,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。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,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,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,因此,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。

09

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范围

(1)运作或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;   

(2)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;   

(3)行政办公支出;   

(4)党建工作经费;   

(5)投资增值等。

10

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?

(1)财产来源要合法;

(2)基金的保值、增值应当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;

(3)重大募集资金、投资活动,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;基金会设监事,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;

(4)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、监事有利益相关;

(5)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;

(6)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;

(7)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;

(8)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