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|公益基金会政策法规解读发表时间:2021-11-12 16:12 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 深圳市慈航纳生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慈航慈善基金会”)是经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,经深圳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。 慈航慈善基金会不涉及政治、宗教、种族和别国等问题,是一个由社会中产阶层、专业人士、社会爱心人士所组成,主要致力于: (1)资助学校建设,优化教学资源等助学公益事业; (2)资助贫困地区,资助改善贫困户生活水平等扶贫救济事业。 慈航慈善基金会由张生先生出资创会,并兼任理事长;由欧阳丽珠任副理事长,李成勇为秘书长;董彩锦、李艳湘为理事,周艳丽为监事。慈航慈善基金会的成立顺应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潮流,符合人道主义的博爱奉献精神。 自成立以来,遵循“自主建会、独立运作、坚持宗旨、依法办事”的办会原则,经过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,目前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,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。 慈航慈善基金会秉承“服务社会,服务生命”的宗旨,积极参与助学、助残、敬老、扶贫、恤孤、救援救灾和社区服务等社会各类公益服务事业,开展各项公益慈善服务活动,为教育分忧,为政府分担,为群众解难。 在以“携手心连心.与爱共成长”为品牌的服务下,举办了近百场青少年素质教育亲子公益活动,近10万人次的学生、家长、老师在心理素质、亲子关系、家庭和谐、生命成长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,为社会的进步和公益活动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,广泛受到了教育局、关工委、妇联等各级部门的领导的大力认同和支持。 展望未来,慈航慈善基金会将在公益慈善服务领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,为需要的人们提供更多的帮助,为实现“素质教育公益事业的领航者”这一愿景而不懈努力奋斗。 公益基金会政策法规解读 01 什么是基金会?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,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,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。 02 谁可以发起成立基金会? 一般来说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基金会。 03 基金会的分类 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。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: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;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,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。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,就是面向社会、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。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,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,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。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,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。 04 基金会的特征 (1)公益性 ①源于捐赠; ②有明确的公益宗旨; ③有明确的公益用途。 (2)非营利性 ①存在非营利的分配与收入约束机制,要求基金会的捐赠人、实际受托管理者不得从基金会的财产及其运作中获得利益; ②存在非营利的组织运作和管理机制,要求基金会具备有效规避较高风险与较高回报的自我控制机制; ③存在非营利的财产保全机制,要求基金会不得以捐赠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财产及产权结构。 (3)非政府性 ①决策体制上,是具有自主决策、自治独立法人; ②治理结构上,是民主治理、公开的社会组织; ③运作机制上,是追求核心竞争力、在市场中优胜劣汰的组织。 (4)基金信托性 ①基金会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,是捐赠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公益财产达成的公益信托,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价值所在; ②基金会是以公益财产形式存在的财产集合,通过有效的财产运作实现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体现。 05 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。非营利,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。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、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,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、义卖等活动。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,不能在内部分配;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,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,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。因此,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,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。 06 什么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? 主要指与其行业、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,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。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,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、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。 07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(1)原始基金来源,常见有3种: ①发起人直接捐赠; ②发起人(法律上“发起人”包括单位和个人)向小范围的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人定向募捐,而非向公众募捐,这些捐赠人通常是拟成立基金会的理事; ③部分由发起人捐赠,部分由发起人募集而得。 (2)成立后运作资金来源,常见有: ①原始基金; ②发起人持续捐赠的资金; ③接受爱心企业或个人的捐款; ④政府购买服务; ⑤申请到其他基金会的资助; 08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是如何确定的?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,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,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。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,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。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,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。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,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,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,因此,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。 09 基金会的资金使用范围 (1)运作或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项目; (2)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; (3)行政办公支出; (4)党建工作经费; (5)投资增值等。 10 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? (1)财产来源要合法; (2)基金的保值、增值应当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; (3)重大募集资金、投资活动,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;基金会设监事,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; (4)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、监事有利益相关; (5)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; (6)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; (7)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; (8)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。 |